近年来,各种网络直播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从前几年的YY、映客、斗鱼到这两年的抖音、快手、淘宝。各路网红你方唱罢,我登台。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引发关注。特别是,网络直播收益是主播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者能否要求返还打赏金额?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如何界定网络直播收益的权利归属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目前网络直播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直播为业,主播本人或者其所在的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直播内容和形式,平台公司支付固定报酬;另一种是兼职从业,直播平台公司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帮助主播吸引粉丝提高流量,并按照直播获得虚拟礼物折现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
其实无论哪种形式,直播所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因为,网络直播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主播对个人帐号的日常运营,这就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父母的赡养、家庭日常事务的处理。因此将网络直播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如何证明存在网络直播收益
不同于一般的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网络直播收益在折现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而其折现过程又往往不为人知。出于对伴侣的信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般不会刻意保留相关证据。因此,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项共同财产时,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根据我们的执业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直播帐号、直播时留存的音频、视频、照片等;直播方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合约;折现银行卡流水、证人证言;平台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何分割网络直播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所得收益,如果双方之间已就该项收益的归属提前进行了约定,则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离婚时则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打赏者能否要求返还打赏金额?
打赏人与网络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打赏人在直播平台上自由观看各类直播,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对主播“打赏”,打赏礼物对应的金额没有大小限制,属于无偿赠与。这就意味着,打赏一旦转移给主播,打赏人就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打赏人反悔时,无法要求返还赏金。
俞彬华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戎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92民初3号
本院认为,华多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俞彬华通过华多公司提供的YY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俞彬华与华多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频道号24064的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刘奇琪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俞彬华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奇琪表演的满意、赞赏,向刘奇琪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奇琪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在这两个合同关系订立前或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俞彬华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华多公司、刘奇琪对俞彬华进行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且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
俞彬华的“打赏”行为显然是基于对刘奇琪本人直播表演的评价而不是因其对刘奇琪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的认识而作出,直播平台数据显然也不是俞彬华“打赏”的主要因素,即俞彬华并不是基于这些原因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打赏”的行为,俞彬华称刘奇琪因这些行为而构成欺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于俞彬华基于撤销合同而要求各被告退还消费款项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打赏?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在网络直播中打赏主播,另一方主张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的,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只要打赏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打赏行为属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娱乐需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有权自行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打赏行为合法有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直播平台的利益,也不宜追回赏金,造成的损失由打赏人自行承担。
也有观点认为,夫妻间的单方打赏行为,属于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善意获得赏金,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打赏到达的第三人控制范围内,即在法律上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夫妻另一方不能追回。
王瑞苒与隋欣慧、孙杭
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10657号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不是存在原告与被告隋欣慧之间,而是存在两被告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人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就完成,赠与人不可以撤销。再看孙杭是否无权处分赠与的财产,原告与被告孙杭系夫妻,被告孙杭未提供其与妻子财产“约定财产制”,可以认为他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制;对于现金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第三,处分共有财产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是否正常的人,如果是,当日处分无效,但被告孙杭不属于以上情形。第四,处分人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该行为。因此,被告孙杭向被告隋欣慧赠与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